機密丟失如何處理
廣州日報 吳潤洲
機密丟失后,企業(yè)不應該在還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對員工有任何負面的暗示,甚至是簡單粗暴的恐嚇。
生前就職于富士康、年僅25歲、畢業(yè)于哈工大的孫丹勇,7月16日凌晨自殺,據悉事發(fā)起因是丟失一部iPhone樣機。7月13日,公司交由孫丹勇保管的郵寄給蘋果公司的16部iPhone樣機少了一部,孫丹勇在接受公司環(huán)安課調查時不堪壓力自殺。職場人如何面對類似事件?當企業(yè)遇到類似問題時該如何解決?法律顧問、職場專家給出了他們的答案。
企業(yè):員工自愿也不能搜查
雖然不能肯定富士康對孫丹勇進行過毆打和拘禁,但是富士康承認對孫丹勇進行過搜查,而且7月16日孫丹勇還“自愿”簽署過一分“搜查同意書”。
據說當時,孫丹勇為了澄清自己未違反公司的《智慧財產保密協議》——將協議中的智慧、圖檔、產品簡介以及物料等帶至宿舍,同意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到居住地進行查看。
“這完全是不合法的,”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山大學勞動法專家黃巧燕介紹,“即使是員工本身愿意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企業(yè)也不能取代執(zhí)法部門行使搜查權。”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必須是享有執(zhí)法權的機關和部門,才享有搜查權力,且這種搜查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
對于企業(yè)要對員工采取搜查、拘禁等非常手段,員工應該馬上報警,保護自己的人身自由。而且,黃巧燕認為商業(yè)機密保密是涉及部門分工和企業(yè)工作流程,保密出了差錯,不能讓一個員工完全承擔責任。
當企業(yè)丟失了機密物件,企業(yè)要積極報警。在公安介入之前,企業(yè)可以最大限度保全現場,可以凍結財務、要求員工不要離開現場、暫時不與外界聯絡等,但是不能私自搜查、拘禁和審訊。
員工:如何承受機密丟失的壓力
因為樣機丟失而自殺,這在尋常人看來是有些極端的。人眾人教育華南區(qū)總監(jiān)宋琦認為面對工作存在失職,當事人通常會對于可能導致的結果產生過度的擔憂,甚至是在旁人的恐嚇下產生過度的恐懼或絕望,進而選擇了極端的行為。而且,孫丹勇也許由于性格比較內向,在極度的負面情緒應激作用下,對于進一步的行動產生了錯誤的判斷,以至于沒有意識到機密物件和生命比較起來屬輕的這一常識。
在類似事件發(fā)生之后,當事人應盡快求助于親密伙伴,他們能夠給予你更為客觀的建議供你參考。在物件丟失后,應盡快向公司匯報情況,而不是用3天的時間自己找。這樣一方面有助于洗脫嫌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及時挽回損失。
企業(yè)處理突發(fā)事件應該更人性化
宋琦認為這一事件留給我們很多反思。首先是員工應激教育和挫折教育的反思。員工在走上工作崗位之前,如果能在應激恢復能力相對較強、環(huán)境相對單純的情況下,接受一定的挫折訓練,那么在遇到突發(fā)狀況時,反應會更加地理性和積極。
其次是企業(yè)人性化管理的反思。社會即將跨入的情緒資本時代,員工個體的情感訴求要求企業(yè)要盡可能做到人性化。如果企業(yè)所安排的工作是涉及重大公司機密,那么員工應該是被企業(yè)完全信任的個體。為了保證安全,企業(yè)要么加強流程的管理,要么加強安全性的備份與提醒,確保萬無一失。即使出了問題,承擔責任的也不應該僅僅是個體。
盡管當事人也確實存在嫌疑,但當事件發(fā)生時,企業(yè)也應該從保護員工的角度出發(fā),而不是為了追查事件本身而忽略了當事人的情緒反應。更不應該在還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對員工有任何負面的暗示,甚至是簡單粗暴的恐嚇。
本欄撰文:記者吳潤洲 圖片: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