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網站昨起就《關于促進手機軟件召車等出租汽車電召服務有序發(fā)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申請注冊的駕駛員和車輛經驗證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后,才能發(fā)放駕駛員終端軟件。
此前,多地都曾報道手機召車軟件召來黑車的新聞,不少乘客還遭遇黑車加價。昨天發(fā)布的意見稿要求,手機軟件召車信息服務商在發(fā)放駕駛員終端軟件時,應當與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進行比對,驗證申請注冊的駕駛員和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格后方可予以發(fā)放。
意見稿還規(guī)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取得駕駛員終端軟件使用權限后,不得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丟失或更換手機時應當及時注銷或更新服務賬戶信息。意見稿希望借此防止利用手機召車軟件進行非法營運。此外,意見稿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接單即時召車業(yè)務成功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啟電召服務標志或暫停運營標志,并準時到達約定地點。對接單后未按承諾提供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的,視為拒載行為。意見稿提出,對違反規(guī)定收取其他費用的,乘客有權拒付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