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解決站址緊缺的根本途徑是從法律上明確在民用建筑中(或上)基站站址的產權歸屬。
在我國啟動的3G布局中,將有3家運營商、不少于6套2G和3G系統(tǒng)爭奪基站站址資源,這還不包括小靈通已占有的站址資源,以及發(fā)展“無線城市”所必須的站址資源,而在一定的區(qū)域內合適的基站站址是有限的。特別是3G采用2GHz的高頻段組網,其基站覆蓋范圍比GSM基站大大縮小,據測算要達到GSM同樣的覆蓋效果,3G基站的數量應是目前2G基站數量的4倍以上,因中國移動目前擁有基站30.7萬個,則新建3個3G網就需要站址近400萬個。基站站址資源緊缺在TD試驗網建設中已顯現無疑,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都面臨基站選址難題,特別是在北京基站無法選址成為TD試驗網建設拖期的最大原因。
兩大措施應對站址緊張
目前,業(yè)界對解決站址資源緊缺的對策,一是站址共享,二是開發(fā)分布式基站、美化基站天線等措施。站址共享說起容易實現難,中國移動在8個城市中擁有最多的GSM基站,TD試驗網初期站址共享率不到20%,在北京,即使北京移動利用了所有可利用的2G基站站址也僅滿足30%左右的需求。不同運營商間實現站址共享難度更大。某地TD試驗網建設實際上完成共享的只有幾個,而且并沒有合同與政策保障,僅是試驗期的臨時使用。當然在實際執(zhí)行中,也有由于機房空間、天面安裝位置等條件有限,而進行機房、天面等改造需要相當成本等原因,使具有站點資源的運營商不愿共享。
在機房空間緊張的情況下,分布式基站可以把BBU安裝在機房,而把RRU直接和天線一起安裝在室外。對于完全沒有室內安裝空間的場景,可以把BBU安裝在室外配套柜中,RRU可和天線安裝在一起或集中安裝在室外柜中。室外配套柜和RRU集中放置的機柜可以安裝在地面、樓頂等室外環(huán)境。BBU+RRU分布式基站解決方案已經在TD十城市試驗網中廣泛采用,確實緩解了部分站址難題。但就3G建網對站址的需求及人們環(huán)保意識的不斷強化,分布式基站不可能全部回避站址緊缺的現狀。
法律重拳根本保障
因此,應盡快尋求解決站址緊缺的根本途徑,就是從法律上明確在民用建筑中(或上)基站站址的產權歸屬。當前引用《物權法》,將包括基站在內的配套電信設施視為實現建筑物專有部分的使用功能必不可少的配套設施之一,應歸業(yè)主共有,未經業(yè)主同意,運營商不能在小區(qū)內設置基站;而引用《電信條例》,基站屬于公用服務設施,必須保證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對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權及對私人財產的使用權??梢?,引用兩部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條款,對基站選址及建設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因此,應盡快在《物權法》的司法解釋中,或在未來《電信法》中對基站產權作出清晰界定,否則基站及站址紛爭還會持續(xù)。
另外,政府部門應將基站站址資源視為公共資源,以保證基站站址資源配置的科學公正。公共資源不同于其他資源的最大特點,是其配置要追求社會價值(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也包括生態(tài)價值的社會價值。因此政府在站址資源配置中既要考慮讓公眾都能得到優(yōu)質的移動通信服務,同時更應將公眾的生命健康責任放在首位,實現站址資源社會價值最大化。這樣,基站選址與設置就可依法采取“政府許可,企業(yè)補償”模式,移動通信企業(yè)設置基站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并按照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適當經濟補償,從而體現站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為有效配置緊短的站址資源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可操作性。政府應盡快出臺鼓勵站址共享的管理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挖掘站址資源的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