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民眾把與大企業(yè)的官司稱作“矮子和巨人的戰(zhàn)爭”,而在韓國正在上演這樣一場戰(zhàn)爭。近日,韓國近3萬名民眾起訴“蘋果”侵犯個人隱私,要求“蘋果”賠償每人100萬韓元精神損失,但是這場官司可能會曠日持久。
正當蘋果公司(簡稱“蘋果”)與三星在全世界就侵犯知識產(chǎn)權問題打官司的時候,韓國27000余人8月17日集體向韓國法院起訴蘋果公司非法收集iPhone用戶位置信息,侵犯私生活,并要求每人1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6000元)的精神損失賠償。目前,參加集體訴訟的人數(shù)為26691人,因此該案的涉及金額高達266億韓元(約合1.6億人民幣)。
雖然蘋果主張在說明中已經(jīng)有“可能隨時收集用戶地理位置信息并傳送”的字樣,但參與訴訟的韓國消費者和律師則認為,該說明講得并不清楚,且消費者沒有簽署授權書,因此不能表明消費者同意蘋果公司搜集自己的所在位置等個人信息。雖然有人認為起訴者要證明自己確實有“精神損害”存在一定難度,因此勝訴很難,但參與集體訴訟的韓國人則認為,搜集個人信息本身就產(chǎn)生“精神損害”。
在此之前,韓國有一起成功起訴蘋果的案例。今年4月底,iPhone用戶金炯錫向昌原地方法院起訴蘋果韓國分公司,告其收集iPhone用戶位置信息,侵犯私生活,要求賠償100萬韓元精神損失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蘋果韓國分公司支付精神損失費100萬韓元,而金炯錫于6月末收到了這筆款項。此案之后,韓國眾多iPhone用戶就發(fā)起了這起集體訴訟,起訴地點也是昌原地方法院。
很多參與集體訴訟的韓國民眾把與大企業(yè)的官司稱作“矮子和巨人的戰(zhàn)爭”,因為大企業(yè)大多選擇著名的律師事務所應對起訴,且各種人脈關系也在背后發(fā)揮作用,而集體訴訟的韓國民眾一般選擇小型律師事務所或個人律師進行訴訟。
韓聯(lián)社的報道稱,目前韓國iPhone的總用戶超過300萬,而只有不到1%的用戶參與此次集體訴訟。負責提起此次集體訴訟的律師事務所表示,從17日至31日,還將繼續(xù)“募集”參加集體訴訟的iPhone用戶。報道認為, 這主要是因為最近韓國消費者對大企業(yè)的損害集體訴訟大多因為證據(jù)不足而被法院判決敗訴,因此很多韓國消費者沒有參與此次訴訟(因為敗訴需要自己承擔相關費用)。報道稱,8月3日韓國廣播通信委員會對蘋果搜集用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判定為“違反位置保護及利用的相關法律”,并處以300萬韓元的罰款。韓國廣播通信委員會的這個決定是世界上首個對蘋果非法掌握、儲存用戶地理位置等個人信息的處罰決定,因此具有“風向標”作用。
由于目前集體訴訟提交的法律文件并不完備,有921名參與訴訟的未成年人需要監(jiān)護人的必要文書,因此這些文書還會陸續(xù)交往法院。而昌原地方法院的一名法官則表示:“這些文件和文書將發(fā)往美國蘋果公司,蘋果公司還要逐一進行分析和反應,因此該案件距離判決還有相當長的路程,官司可能曠日持久”。
韓國昌原地方法院8月20 日已經(jīng)認定“iPhone搜集用戶位置信息侵害個人私生活”,并決定將該案指定其下屬的第5民事部審理。第5民事部是專門負責電子訴訟的法庭。
有韓國媒體認為,類似像“個人信息外泄”這樣的訴訟,在韓國有法院和企業(yè)的多種阻礙,因此很難全勝。隨著因特網(wǎng)的普及,通信技術越來多進入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而由此帶來的顧客個人信息外泄情況呈現(xiàn)不斷增加的趨勢。但是韓國法院在此類判決上往往比較謹慎,特別是對由此產(chǎn)生的精神賠償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tài)度。
雖然昌原地方法院已經(jīng)受理了蘋果在韓國違法搜集iPhone手機用戶個人信息的案子,但法律專家普遍對勝訴表示悲觀。因為對于這種個人信息外泄導致的集體訴訟,韓國法院一般以“雖然個人信息外泄可能使人產(chǎn)生不安,但還不至于到精神賠償?shù)牡夭?rdquo;為由判決消費者敗訴。
2008年9月,韓國GS加德士公司發(fā)生韓國史上最嚴重的個人信息外泄事件,受害者超過1000萬名。雖然其后部分韓國民眾起訴GS加德士,要求賠償每人 100萬韓元,但最終法院沒有認定賠償金,集體起訴的受害民眾分文未得。韓國知名網(wǎng)游“血統(tǒng)2”發(fā)生用戶個人帳號和密碼外泄事件,參加訴訟的受害者要求每人500萬韓元的賠償,結果經(jīng)過5年的案件審理,每位受害者只得到1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600元)的賠償。LG電信個人信息外泄案,受害者提出的賠償要求是每人50萬韓元,最終法院判決是5萬韓元(約合人民幣300元)賠償金額。
已經(jīng)有韓國的法律專家質疑法院的評判標準,認為隨著技術的提高,個人信息外泄的危險正越來越大,法院有必要重新考慮類似案件的判案標準。首爾高級地方法院的法官就表示,韓國法律界對精神和人格損害的研究還很不夠, 法官對此類案件都比較消極,因此對類似個人信息外泄等侵害人格財產(chǎn)權的行為有必要進行更多的研究。
當然,法官們有不同看法。目前韓國精神賠償?shù)纳舷奘且驗榻煌ㄊ鹿驶虬踩鹿仕劳龅奈繂柦饠?shù)額,即每人最多8000萬韓元(相當于48萬人民幣)。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的一位法官就表示:“死去的人最多才能獲得8000萬韓元的經(jīng)濟補償,那么因為個人信息外泄造成的個人‘心理不安’能期待多大的賠償?”法院還擔心因為類似的訴訟受害者過多,如果每人的賠償金額過大可能導致企業(yè)破產(chǎn)。一位正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法官就表示,作判決的時候不能不考慮對企業(yè)或是經(jīng)濟帶來的影響,一般判處賠償?shù)慕痤~最好不要導致相關企業(yè)破產(chǎn)。還有的法官表示,類似因為個人信息外泄而遭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即使在美國也存在認定困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