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破壞軍事通信危害作戰(zhàn)可判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28日發(fā)布司法解釋,對審理危害軍事通信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予以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國每年軍事通信線路被阻斷的次數都在數百次以上,對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造成了嚴重危害。
軍事通信被阻斷,除極少數屬于人為故意破壞以外,絕大多數是由施工單位或者個人違章作業(yè)、野蠻施工造成的。該司法解釋的頒布,有利于依法懲治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通信安全。
故意破壞軍事通信犯罪是這一司法解釋關注的重點。依照司法解釋規(guī)定,故意損毀軍事通信線路、設備,破壞軍事通信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干擾、侵占軍事通信電磁頻譜,或者故意實施其他破壞軍事通信行為的,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破壞的是重要軍事通信,則可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司法解釋規(guī)定,故意實施破壞軍事通信行為,造成重要軍事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作戰(zhàn)任務或者致使部隊在作戰(zhàn)中遭受損失,或者造成部隊執(zhí)行搶險救災、軍事演習或者處置突發(fā)性事件等任務的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并因此貽誤部隊行動,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或者破壞重要軍事通信3次以上的,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以破壞軍事通信罪定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