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港交所的這場拉鋸戰(zhàn)中,阿里巴巴意外地從對手身上獲得靈感。
“對于不同表決權股份結構,港交所的態(tài)度已經明確——不會為阿里巴巴開這個先例。”上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表示,最新的想法就是在股份公司中引入合伙人制度,但這個合伙人制度并非熟知的合伙制企業(yè)的合伙人制度,而只是為了讓阿里巴巴現(xiàn)有管理層有權提名更多董事會成員而設。
在此之前,港交所是唯一一個享有這種“特權”的香港上市公司——為了保證政府對港交所的控制,13個董事會成員中,只有6名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
“港交所的這個提名董事的特權,是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例《交易所及結算所(合并)條例》所確認的,該法例和香港《公司法》具有同等效力,而阿里巴巴只是適用《公司法》的一般公司。”香港一名熟悉相關法律的律師對記者表示,很難想象港交所能夠有權為阿里巴巴開這個先例。
這兩天,關于阿里巴巴試圖通過合伙人制掌握多數(shù)董事會成員提名權的消息,不脛而走。
不過,對于阿里巴巴的創(chuàng)新手段,港交所表示不予置評。一般情況下,港交所對申請上市公司的要求是符合上市規(guī)則中約定的上市資格,而在這部分內容中,并沒有針對董事會提名的相關內容。
“一般來說,公司章程確立了董事會的結構、提名、選舉方式等,這種合伙人有權提名更多董事的安排其實就是更改公司章程。”上述法律人士解釋,在上市前,無論公司章程的改變,還是最終的上市方案,都需要獲得股東會批準。
至截稿時,作為股東的軟銀和雅虎均未回復其是否已經首肯阿里巴巴此項提議。
拉鋸戰(zhàn)尾聲
面對香港和美國兩個上市地的選擇,控制權無疑是糾結的癥結——一個可以滿足控制權需求,卻面臨更高監(jiān)管要求;一個監(jiān)管環(huán)境更熟悉,卻無法保證控制權。
“美國和香港不同,美國證監(jiān)會的權利更大,管得也更多,香港雖然上市前也比較嚴格,但上市后的監(jiān)管相對較松。”另一位投行人士對記者表示,目前看來,馬云還是更傾向于在香港上市。
12而如果要今年內實現(xiàn)在香港上市,阿里巴巴剩下的時間已經不多。
“如果想要今年內(在香港)掛牌,最晚9月底就要交表,但到現(xiàn)在投行還沒有選定。” 8月26日,接近阿里巴巴上市安排的人士向本報透露,由于控制權問題一直沒能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阿里巴巴集團的上市地點、打包資產也至今沒有敲定。
對于阿里巴巴來說,與港交所的拉鋸戰(zhàn)正在進入倒數(shù)。按照香港市場IPO的一般進度,交A1表后需等待8周開始上市聆訊,如果一切順利還要有2周時間用于上市路演,也就是說如果要12月底前完成上市,最晚9月底就要交A1表。在此之前,在內部程序上,阿里巴巴的上市方案還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批準。
而為了解決控制權問題,阿里巴巴并沒有閑著。有投行人士表示,阿里巴巴一直在和一些律所和投行接觸,尋求在香港上市并且可以保持控制權的方法。
“阿里巴巴和港交所的談判已經拉鋸很久,但現(xiàn)在仍然沒有重大突破。”前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向記者透露,通過合伙人結構加強控制權的建議也提出一段時間,但港交所至今仍未開綠燈。
這或許可以解釋,一直要求投行對IPO閉口不談的阿里巴巴,為何突然開始“高調”。有投行人士認為,阿里巴巴或許希望讓市場來討論合伙人結構的可能性,并借此向港交所施加壓力。
涉嫌違反《公司法》
“任何人或者團體都不應當在公司章程中確立特殊權利。”提及阿里巴巴的創(chuàng)新安排,David Webb認為,如果證監(jiān)會同意這樣的安排,將會打開“洪水閘門”,因為所有的管理層都會認為自己“很特別”。
根據上述接近上市安排的人士的說法,阿里巴巴希望通過合伙人結構提名更多董事會成員。由于馬云及管理層僅持少數(shù)股權,如果按持股比例決定提名董事的數(shù)量,馬云及管理層僅能提名董事會的少數(shù)席位。
“根據一股一權,所有股東都應當有權提名。如果大股東們想要在股東協(xié)議中強強聯(lián)合,他們完全可以自由決定,但公司章程中不應該包含任何類似的條款。”David Webb強調。
“阿里巴巴集團是在開曼群島注冊,但在香港掛牌意味著需要同時遵守香港法律。”前述法律人士解釋,如果最終在這種安排下上市,理論上而言,任何購買了阿里巴巴股票的投資者都可以以違反《公司法》一股一權為由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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