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深交所網(wǎng)站發(fā)布了《關于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公告指出,決定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馮鑫以及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畢士鈞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公告顯示,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存在以下違規(guī)行為:
2019年2月25日,暴風集團披露《關于公司重要事項的公告》,暴風集團、馮鑫與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浸輝”)于2016年3月2日簽署《關于收購MP&Silva Holding S.A.股權的回購協(xié)議》(以下簡稱“回購協(xié)議”),約定在暴風集團全資子公司暴風投資與光大浸輝共同設立特殊目的主體收購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簡稱“MPS”)65%的股權(以下簡稱“初步收購”)后,根據(jù)屆時有效的監(jiān)管規(guī)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暴風集團原則上最遲于初步收購交割完成后18個月內完成對MPS65%股權的收購。因暴風集團未能在18個月內完成對MPS65%股權收購所造成的特殊目的主體的損失,暴風集團需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上述回購協(xié)議,暴風集團未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鑒于上述違規(guī)事實及情節(jié),經(jīng)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馮鑫,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畢士鈞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馮鑫,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畢士鈞如對深交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深交所申請復核。對于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guī)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