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信息撤回怎么辦?有媒體報道稱近日福建證監(jiān)局在處理一起微信信息泄密案中就利用了這部剛剛出臺不久的法規(guī)。
據國內媒體報道,在這起由福建證監(jiān)局處理的泄密案件中相關信息即是由當事人通過微信進行傳播,同時他們還對一些敏感信息進行撤回處理,而且雙方是通過微信語音而非文字的“反調查”方法作案。不過這些聊天記錄依然成為了證監(jiān)會的依據。
根據相關法律文件資料顯示,2018年5月31日,當事人劉長江通過其本人微信向鋼鋼網電子商務(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周某鋒發(fā)送1條消息,但隨后撤回(微信聊天記錄上留存了該條消息的撤回記錄)。劉長江問周某鋒“可對”,周某鋒回復“別在微信發(fā)”“是”,并發(fā)送了1段語音給劉長江,該段語音的內容為“別的人不要多說啊,不要多說這個關于并購的信息,不要多說,這都是內幕信息”。劉長江回復“明白”。之后,劉長江在當天以每股4.05元委托買入“冠福股份”股票100萬股。
不同于其他類似案件的是,這起案件的主要證據就是當事人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因而先前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修改決定》中“將微信、微博的聊天記錄列為到打官司的證據”這一條也被派上用場。
對此有律師表示,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數據,被納入認定證券內幕交易的證據既有法律依據也符合當前通訊技術、社會交往方式發(fā)展的形勢。還有律師認為,未來微信的相關資料也可成為判斷所有證券行為是否合法的真實的證據形式。